本土語言實施要點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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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要點 97.7.3日修定

一、依據:

    (一)國民教育法。

    (二)教育部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。(民國92年頒佈)

    (三)臺北市各級學校(含幼稚園)暨社教機構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方案。(民國92年頒佈)

    (四)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。(民國92年頒佈)

    (五)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。

    (六)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(民國95年訂定)

二、能力指標轉化成階段具體目標:分初階、中階、高階階段具體目標之擬(編)訂原則為:

    (一)依據語文教育的三大理念能力、工具、文化為發展的主軸,以提昇語文能力、培養學生自學、欣賞…等能力,進而能包容各種不同文化為目標。

    (二)著重領域間的互動,如:初階具體目標:其擬定配合生活領域,以自我、家庭、學校生活為學習的範圍。中階、高階具體目標:配合社會領域,由家庭擴充到社區、延伸到網路世界,以培養愛鄉、愛土的情操。

    (三)興趣的培養、態度的表現,屬較主觀認定的「肢體語言」部分,因此,未在具體目標上呈現,留給老師更多彈性、發揮的空間。

    (四)說的能力建立在聆聽的基礎上,著重在內容、精熟度及詞彙的運用,所以,大多由短語、句子;句群到段落而短文。

    (五)詞彙、詞句的教學,由基本、普遍、常用的部分到特殊少見的專有名詞。

    (六)標音符號以學生能認讀為主,如能精進到拼讀,會查閱該語言之字、詞典,培養自學的能力,達到語文學習的最高境界更佳。

    (七)讀的部分以文化欣賞為目標,由課本出發,進而詩詞、散文,到瞭解各地不同的習俗文化。

    (八)寫作能力以口述作文為主,由對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的具體描述,到提出自己的想法與見解。

    (九)本土語言教材及教學宜包含下面四部分:

1.      語言:發音正確,以說得通、聽得懂為原則。

2.      文字:字詞優美,使用本字或通行已久的俗字(沒有爭議的漢字)。

3.      文化:此部分包含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在內。

4.      文學:具有文學的構詞、語法修辭的教學。

三、實施方法:

    (一)依學生意願就閩南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之,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;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,應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。

    (二)選習原住民語之學生,學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,做適切選擇。

    (三)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,應針對二至五年級學生進行選修意願調查;一年級則於新生報到時進行調查(如附件),並依學生之個別差異,開設初階(修習之第一第二年)、中階(修習之第三第四年)、高階(修習之第五第六年)等班,設計選修課程。

    (四)學校可依學生選修類別編組,打破班級界限,實施本土語言教學。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,班群應儘量安排於同一時段實施。

    (五)學校可視各類語言選習學生數,斟酌降低開班門檻,以滿足學生選習之需求。

    (六)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統計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(含任課教師鄉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),報教育局備查,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。

    (七)各校應積極配合「臺灣母語日」之實施,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,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。

    (八)聆聽、說話、標音、閱讀、寫作等能力之教學,配合初階、中階、高階等分段具體目標進行之。

    (九)本土語言教材之編寫內容以日常生活化、實用性、趣味性、益智性、啟發性、文學性為原則。

    (十)教材之編寫應符合教育意義及邏輯性,並以優質文化富有積極及潛在意涵為優先。

    (十一) 教材之編寫依照能力指標,按照由近及遠,由易而難,由具體到抽象之順序編寫。

    (十二) 教材之選用以日常生活用語為主,由淺入深,由短句到長句,逐漸加深、加廣,以促進鄉土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。

    (十三) 各校選用本土語言教科書,應顧及學生學習之連貫性。

    (十四) 利用視訊多媒體,以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與能力。

    (十五) 聆聽及說話之教學以達到溝通與尊重為目標。

    (十六) 標音教學以協助學生達到認讀能力為目標。

    (十七) 閱讀與寫作之教學以表達、欣賞為目標。

四、師資安排

    (一)各校應衡酌學生選修及學校現有師資狀況,安排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學,可視需要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。

    (二)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教師,係指參加過本市三十六小時以上初階培訓課程領有證書者。

    (三)各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,應依教育部訂頒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」第條規定辦理。其任用資格包含:

      1.具特定科目、領域專長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,取得合格證書者。

      2.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,取得能 力證明,及該會辦理之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。

      3.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,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 力證明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,取得合格證書者。

      4.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,取得進階級以上之能力證明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,取得合格證書者。

     (四)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,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,其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,以每節三二○元計。

    (五)各校公開甄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,可考量其上課節數及校內甄選 程序,經教評會決議通過,得酌予調降其報名費用。

    (六) 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,應公開甄選,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由校長聘任之;其聘任期間,每次最長為一學年。但未達一學期者,得逕由校長聘任之。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,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,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。

五、教學時間:

    (一)每週至少安排一節正式課程,含於語文領域教學時間內。

    (二)得利用晨間活動、朝會時間、課後活動或社團活動等,酌增實施本土語言教學活動。

    (三)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,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,得專案報教育局同意後,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。

六、教學評量:

本土語言教學評量應重視形成性評量,以欣賞為基礎採多元評量,設計適當的評量內容,促進在家庭中親子互動方式進行,以提高教學效果。

(一)以遊戲、比賽、聽、唱活動、角色扮演、配對、小組互動等多元方式,進行教學成果之評量。

(二)評量宜兼顧形成性(過程)與總結性(結果)評量,並瞭解學生學習起點,評量其個別進步情形,鼓勵建立學生之學習檔案。

(三)建構親子互動學習手冊(預定逐年編定之),激勵學生在家中,能適時運用鄉土語言溝通。

(四)閱讀能力可在教學活動中,適時評量之。

(五)寫作能力可儘量鼓勵學生試試看,但不強求。

(六)設計通過初階、中階、高階之通關卡,以激勵學生學習的興趣,同時可作為評量之一。

七、本要點自公佈日施行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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